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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还在逍遥法外

编      号: 934 类型: 求助 浏览次数: 1703
提问人:张大辉 提问时间:2019-01-10 09:22:18.0
内    容:王东洋,仙桃九中九年级五班班主任(数学老师)。他经常掌掴学生,心情不好就找理由打。还喜欢讲脏话,曾开除过一名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匿名用户
《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根据该法规定,九年义务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学校无权利开除
受理单位: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的回复
受理回复: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您反映的相关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专班进行了调查。1.关于反映“他经常掌掴学生,心情不好就找理由打。还喜欢讲脏话”的问题。经查,该教师平时在教育学生的管理方面比较严格,曾出现过言行偏激的教育行为。我局责令仙桃九中迅速约谈了该教师。该教师态度相当诚恳,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况。2.关于反映“曾开除过一名学生”的问题。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根据《义务教育法》学校和老师都没有权利开除学生,仙桃九中也没有开除过学生。

办理部门: 市教育局 办公电话: 3319211 回复时间: 2019-01-12 16:0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