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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知识问答(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31日 来源: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不动产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

  (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乡村振兴,提供政府决策依据的数据基础;

  (四)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建立健全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的重要手段。

  2.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我市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力争在2020年底前,按照不动产总登记模式,基本完成除仙桃市城区和建制镇城区外的676个村(居、场),约27万余宗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房屋补充调查及“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21年底前,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逐级汇交至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职能是什么?

  :各镇办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组织协调村(居)委会配合调查队伍开展权籍调查,并在用地审批、登记环节,对历史用地、无权属来源宗地提出审查意见。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本村各农户人口信息,提供各农户宅基地基本情况,发动群众配合权籍调查,督促群众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统一向调查单位提交登记申请,并对农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条件、是否系本村户口提出审查意见。

  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权利内容和依据是什么?

  答: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内容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5.如何确认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利主体?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得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尤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取得宅基地,但依法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不在此限。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如何确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利主体代表?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7.什么是集体土地使用权?

  答: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用益物权,根据使用类型可划分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8.什么叫宅基地使用权?

  答: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9.什么叫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答: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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