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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知识问答(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31日 来源: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特征?

  答: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仓库、厕所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权收回农民的宅基地?

  答:虽然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农民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或者擅自收回农民宅基地。但在下列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是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的: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宅基地;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③因住宅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属于第一种情况收回农民宅基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4.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①无房户;②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③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⑤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安置的;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也就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农民因买卖房屋而使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农民买卖房屋,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会发生转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权人转移到买房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房屋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双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卖方转让宅基地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买方必须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7.农村违法宅基地用地应如何处理?

  答:违法宅基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兴建宅基地和非法转让房屋导致宅基地土地权利人变更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符合“一户一宅”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8.对农村地区特别是城市周边出现的违法用地、“小产权房”及“村改居”等问题如何处置?

  答: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明确要求,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一户多宅”如何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指出,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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