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法院为消费者织密保护网
今年的“3·15”是第40个消费者权益日,汉江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依法制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的行为,把重典治乱落到实处,对解决消费者诉讼难,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消费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让预付消费更安心
近年来,预付卡消费模式逐渐兴起,相应纠纷也随之增加。近日,仙桃法院便受理了12起因预付消费引发的合同纠纷。
“该店已关闭,会员需前往美容美发B店使用会员卡。”准备去美容美发A店的刘女士发现,店铺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这则公告,随后刘女士等12名会员看到公告后前往B店,却被告知其手中持有的会员卡需按照1∶1的比例对余额进行充值,才可以在该店进行消费。刘女士等人多次联系A店老板未果,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遂起诉至仙桃法院,要求A店退还其储值余额。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等12名消费者支付费用与A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A店关店停业已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应当返还刘女士等12名会员因不能提供服务所对应的预付费用,遂依法支持刘女士等12人要求退还会员卡余额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建议消费者按自己实际需求购买预付消费卡,不要受优惠价格吸引而盲目办卡;办卡时应尽量避免选择预付金额过高、时间过长的服务项目;办卡后,应按约定方式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消费。若发现商家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权。
让实体消费更用心
春节前后市民们采买年货、购置新衣,商场的生意也火爆起来,而在顾客盈门的情况下,安全问题却不容小觑。近日,潜江法院审结的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就为消费者和商场同时敲响了安全警钟。
市民张某在某商场的公共场所行走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致其腰椎、胸椎骨折,右膝部挫伤,事发时,该公共场所未设立“地面湿滑,小心行走”等警示标志。事故发生后,张某被120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张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此后,张某与该商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潜江法院,请求该商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综合考量造成张某人身损害后果的原因和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该商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按照60%的责任比例承担张某的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具有正常观察、判断及自我防范能力,但其在行走时疏于观察和防范,也是造成这一摔伤事故的原因之一,剩余40%的赔偿责任由张某自行承担,判决该商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法官提醒:经营管理者要以一个诚信善良管理人的要求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生损害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在公共场所内,一定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让网上购物更放心
网购方便快捷价格实惠,但也存在各种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的现象。
近日,刘某在天猫旗舰店上某贸易公司购买手镯2件,共706元。刘某收到手镯后,登录商家提供的中维珠宝宝石质量检测中心查询证书信息,未能查询到相关数据信息。后其委托中国地质大学珠宝检测中心对该手镯进行鉴定,该检测中心出具报告认定2件手镯为翡翠(处理)手镯,并非商家承诺的天然翡翠A货手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和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刘某要求某贸易公司退回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该贸易公司同意退回货款,但拒绝赔偿十倍货款。双方协商未果,刘某遂向天门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贸易公司赔偿十倍货款。
天门法院认为,刘某与某贸易公司通过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某贸易公司交付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商品,致使刘某购买翡翠手镯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刘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其已支付的货款706元。在商品销售过程中,某贸易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刘某退还购买的手镯2件,某贸易公司返还货款706元,并按十倍货款即7060元对刘某进行赔偿。判决后,该贸易公司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将执行款汇入法院执行账户。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提高警惕。如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保留证据,通过协商、投诉等途径解决问题,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同时,消费者应合法、理性维权,不能以打假威胁商家牟利。(仙桃日报全媒记者 周彬 通讯员 朱凯 袁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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